第一條 交通部為辦理全國觀光發展業務,特設觀光署(以下簡稱本署)。 |
觀光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觀光政策之擬定、規劃及推動。
二、觀光產業之規劃、輔導、推動及獎勵。
三、觀光市場與觀光資源之調查、研究及規劃。
四、觀光旅館業、觀光遊樂業、旅行業、導遊與領隊人員證照之核發及管理。
五、觀光從業人員之培育、訓練、督導及考核。
六、國家級風景特定區之建設、開發與管理及地方風景特定區、觀光地區觀光建設之協助。
七、地方觀光事業與觀光社團之輔導及觀光環境改進之督促。
八、國際觀光合作計畫之聯繫與推動及國際觀光組織、會議、展覽之參與。
九、國內、外觀光宣傳之推廣及國際觀光之促銷。
十、其他有關觀光事項。 |
本署之權限職掌。 |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副署長三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 |
一、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二、本署首長職務列等參考廉政署、體育署、青年發展署署長職務列等調整為簡任第十四職等。本署副首長職務列等併予調整為簡任第十三職等。 |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
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
第五條 本署為應業務需要,得設各分署、各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
規定本署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 |
第六條 本署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
本署業務有派員駐境外辦事需要,考量其特殊性及相關駐外人員之權益,爰為本條規定。 |
第七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
第八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本法之施行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