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江啟臣
江啟臣
萬美玲
萬美玲
羅明才
羅明才
連署人
吳怡玎
吳怡玎
洪孟楷
洪孟楷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鄭正鈐
鄭正鈐
李貴敏
李貴敏
葉毓蘭
葉毓蘭
張育美
張育美
林為洲
林為洲
林思銘
林思銘
廖婉汝
廖婉汝
林德福
林德福
鄭麗文
鄭麗文
蔣萬安
蔣萬安
林奕華
林奕華
曾銘宗
曾銘宗
吳斯懷
吳斯懷
李德維
李德維
徐志榮
徐志榮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五日。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七日。 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五日。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 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一、文字修正。 二、為陪伴配偶生產及分擔產後育兒工作,延長陪產假已是各國趨勢,不僅菲律賓及新加坡七天比利時及瑞典十天,丹麥、波蘭、法國及英國、澳洲長達二週,葡萄牙多達二十天,挪威更達十週,為有效提升分擔產後工作,延長陪產假為七日,以跟上國際趨勢。 三、現行法律對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並未詳細規定,然女性受僱者在生產過程不可測,陪產假應彈性得分次申請,一般情形下自然產需住院三天,剖腹產需住院五天,配偶僅有五天之陪產假,若加計提前住院,配偶無法完整陪伴整個產程。產婦出院後尚須回院檢查,新生兒滿月後需施打預防針,皆須配偶協助。 四、再者,女性受僱者產後情緒低落盛行率大約高達80%,產後憂鬱症盛行率大約15%,且通常在產後一個月內發生,嚴重將影響到日常生活,可能出現失眠、罪惡感、無法照顧小孩等症狀,甚至大約有60%產後重度憂鬱症的媽媽,會有傷害新生兒的強迫性意念。 五、綜言之,配偶的支持與陪伴,可有效舒緩產婦壓力。且配偶若必須面對工作與家庭的壓力,兩頭奔波,也可能壓力,出現不適應症,爰此,提案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