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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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五日。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七日。 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 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五日。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 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
一、文字修正。
二、為陪伴配偶生產及分擔產後育兒工作,延長陪產假已是各國趨勢,不僅菲律賓及新加坡七天比利時及瑞典十天,丹麥、波蘭、法國及英國、澳洲長達二週,葡萄牙多達二十天,挪威更達十週,為有效提升分擔產後工作,延長陪產假為七日,以跟上國際趨勢。
三、現行法律對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並未詳細規定,然女性受僱者在生產過程不可測,陪產假應彈性得分次申請,一般情形下自然產需住院三天,剖腹產需住院五天,配偶僅有五天之陪產假,若加計提前住院,配偶無法完整陪伴整個產程。產婦出院後尚須回院檢查,新生兒滿月後需施打預防針,皆須配偶協助。
四、再者,女性受僱者產後情緒低落盛行率大約高達80%,產後憂鬱症盛行率大約15%,且通常在產後一個月內發生,嚴重將影響到日常生活,可能出現失眠、罪惡感、無法照顧小孩等症狀,甚至大約有60%產後重度憂鬱症的媽媽,會有傷害新生兒的強迫性意念。
五、綜言之,配偶的支持與陪伴,可有效舒緩產婦壓力。且配偶若必須面對工作與家庭的壓力,兩頭奔波,也可能壓力,出現不適應症,爰此,提案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