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積極推動於二○三○年前達成減碳無煤家園目標,營造永續、安全之生存環境,使全體國民免受燃煤之危害,特依環境基本法第二十一條制定本法。 |
一、揭示本法之立法目的。
二、台灣近年深受空污之害,其中燃煤發電更佔大宗,對國人健康造成嚴重威脅。身為全球第五大煤炭進口國,對於延緩全球氣候變遷,保障國人健康,政府有其應負之責任。由英國與加拿大帶頭發起「脫煤者聯盟」(The
Powering Past Coal
Alliance),已訂定2○3○年淘汰燃煤發電的目標,台灣作為國際之一份子,應跟上國際減煤進程與趨勢,同步推動成為減碳無煤家園。 |
第二條 為達成減碳無煤家園之目標,政府應積極推動下列事項:
一、逐步降低火力發電比例。
二、強化能源需求面管理,提升能源使用效率。
三、擴大再生能源之利用,建立多元、潔淨及自主之能源供應體系。
四、促進能源供需系統效能,推動區域能源供需整合管理。 |
明定政府為達成減碳無煤家園之目標,應積極推動之事項,包括逐步降低對燃煤發電的比例,合理調整總體能源政策,有效建立多元、潔淨及自主的能源供應體系,改變仰賴燃煤發電的能源政策。 |
第三條 政府應調整國內現有能源結構,建構節約能源基礎設施;並應調整產業結構,提昇產業用電效率,逐步降低火力發電之比例,減少對火力發電之依賴。 |
一、明定政府應調整能源結構及產業結構,降低對火力發電之依賴。
二、我國自產能源匱乏,政府長期以來實施能源多元化,例如核能、燃煤、天然氣、水力、綠能等。然而,燃煤利用有其爭議性,燃煤佔溫室氣體排放量之大宗,根據台灣電力公司統計,105年燃煤佔62.8%,燃氣28.6%,燃油8.5%,大量燃煤衍生的二氧化碳、pm2.5
對人體健康、空氣品質、環境污染已造成相當之危害。爰要求政府應自能源需求面、供給面、系統面等各方面調整國內能源結構,降低火力發電之比例,減少對火力發電之依賴。 |
第四條 火力電廠經營者為確保所設置之電廠安全,應定期執行電廠之安全評估,以保障民眾身體健康安全。
中央政府應監督前項火力電廠經營者有關燃煤排碳之安全作為,確實管理碳排放量,確保符合法令標準,並訂定燃煤減量之具體計畫,減少對空氣之污染及人體健康之危害。 |
一、第一項明定火力電廠經營者對於電廠安全防護之義務。
二、第二項明定政府應善盡監督之責,確實管理各火力電廠之碳排放量,同時要求提出具體之燃煤使用減量計畫,以落實二○三○年減碳無煤家園之目標。 |
第五條 主管機關於核准火力電廠之營運許可、展延許可前,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章第十節聽證程序之規定舉行聽證會。 |
一、明定對於涉及全體國人健康權益之管制措施的決策過程應提供公眾參與之機會與影響效力。
二、由於火力電廠之營運會嚴重影響人體健康及空氣品質,涉及民眾重大權益,應適用行政程序法第一章第十節聽證程序之規定,召開聽證會,提供人民直接參與、陳述意見、提出證據及發問之機會,促成社會實質溝通,並作成實際影響最終決策之結果。 |
第六條 政府應本維護國民健康及安全之原則,監控電廠地質變化,擬定計畫提升既有設施之安全標準。 |
一、明定監控並提升火力發電廠地質安全之義務。
二、土壤液化是因為「砂質土壤」結合「高地下水位」的狀況,遇到一定強度的地震搖晃,導致類似砂質顆粒浮在水中的現象,因而使砂質土壤失去承載建築物重量的力量,造成建築物下陷或傾斜。由於臺灣處位於環太平洋地震帶,又部分電廠位於土壤液化中潛勢地區或高潛勢地區,為避免突如其來的地震造成危害,政府應監控電廠地質變化,同時擬定計畫提升既有設施之安全標準。 |
第七條 火力電廠經營者應確保其所設之設施不造成任何生命、身體、健康、財產或生態環境之損害。
前項設施發生事故造成損害時,不論故意或過失,其經營者應負賠償責任;其因不可抗力造成之損害,亦同。
前項損害賠償之範圍,不以直接毗鄰該設施所在區域致生損害者為限,並應善盡回復人身健康及生態環境之責。
火力電廠經營者應就其造成之事故負完全之損害賠償責任;政府於經營者無法全部履行賠償義務時,應補足其差額。 |
一、第一項明定火力電廠經營者對生命、身體、健康、財產或生態環境之安全防護義務。
二、第二項明定火力電廠經營者對發生事故時之賠償責任。
三、第三項明定火力電廠事故責任之範圍,並應善盡回復原狀之之責任。
四、第四項明定火力電廠經營者應就其造成之事故損害應負完全之賠償責任,不足者由政府補足差額。 |
第八條 中央政府於訂定或推動減碳無煤家園相關政策措施時,應建立完善之溝通機制,主動公開相關資訊,增進民眾或關心團體之瞭解,以隨時陳述意見或參與。 |
一、明定資訊公開與公眾溝通原則。
二、為保障民眾參與公共政策之權益,政府有責任於訂定相關政策措施時,主動公開資訊,增進民眾或關心團體之瞭解,俾利隨時陳述意見或參與。 |
第九條 政府應致力於參與國際相關組織,推動雙邊及多邊之資源開發、能源取得,能源技術研發,以降低燃煤使用及碳排放量。 |
一、明定政府推動燃煤減碳之國際合作職責。
二、由英國與加拿大帶頭發起「脫煤者聯盟」(The
Powering Past Coal
Alliance),已訂定2030年淘汰燃煤發電的目標,台灣作為國際之一份子,應跟上國際減煤進程與趨勢,落實對國際減碳之承諾。 |
第十條 政府應持續於各級學校與社會推展減碳無煤教育,擴大永續能源之宣導,增進民眾之認知及參與。 |
一、明定政府推動減碳無煤之教育與宣導責任。
二、政府應本於永續發展之精神,推廣減碳無煤之認知,提升民眾之參與。 |
第十一條 各級政府應依本法所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二年後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 |
為落實二○三○年減碳無煤家園之目標,爰明定各級機關應依本法所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律、命令、行政措施,有不符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 |
第十二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日。 |
本法之施行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