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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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保險之給付,分下列六種: 一、失業給付。 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五、家庭照顧津貼。 六、失業之被保險人及隨同被保險人辦理加保之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 前項第六款之補助對象、補助條件、補助標準、補助期間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十條 本保險之給付,分下列五種: 一、失業給付。 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五、失業之被保險人及隨同被保險人辦理加保之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 前項第五款之補助對象、補助條件、補助標準、補助期間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有鑑於「家庭照顧假」雖規定雇主必須准假,但多數企業並未給薪。而台灣社會日趨高齡,以致於勞工時有安排家屬接受長期照顧,以及還有學校因腸病毒、新冠狀肺炎等配合政府防疫臨時停課等等的家庭照顧需求,並非可歸責勞雇雙方。因此,增列「家庭照顧津貼」之給付項目,以協助勞工兼顧工作職場與家庭生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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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本保險各種保險給付之請領條件如下: 一、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間屆滿前受僱工作,並參加本保險三個月以上。 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 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子女滿三歲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 五、家庭照顧津貼:被保險人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向雇主申請家庭照顧假。 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並準用前項之規定。 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 第十一條 本保險各種保險給付之請領條件如下: 一、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間屆滿前受僱工作,並參加本保險三個月以上。 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 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子女滿三歲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 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並準用前項之規定。 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
第一項第五款增列家庭照顧津貼之請領條件,明訂被保險人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向雇主申請家庭照顧假,以協助勞工兼顧工作職場與家庭生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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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之三 家庭照顧津貼,依被保險人日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發給,請領要件及期間按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 | |
一、本條新增。
二、針對按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向雇主申請家庭照顧假之在職被保險人,依就業保險日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發給家庭照顧津貼,以協助勞工兼顧工作職場與家庭生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