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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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安排直系尊親屬接受長期照顧、防疫、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十四日為限。 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一年最多有五天津貼,其餘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家庭照顧津貼之發放,另以法律定之。 | 第二十條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 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
有鑑於台灣社會日趨高齡,以致受僱者時有安排家屬接受長期照顧,加上還有學校因腸病毒、流感、新冠狀肺炎等防疫之臨時停課的家庭照顧需求。但因目前的「家庭照顧假」只限家庭成員有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才得以申請。同時「家庭照顧假」雖規定雇主必須准假,然須併入14天的事假計算,且多數企業並未給薪,可知既未涵蓋上述情形,也無法因應請假天數較長及扣薪之壓力。爰提出修正,將「家庭照顧假」由7日延長至14日,且其中5天為有薪照顧假,仿「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設計,由「就業保險」給付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