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謝衣鳯
謝衣鳯
萬美玲
萬美玲
連署人
傅崐萁
傅崐萁
李德維
李德維
林奕華
林奕華
洪孟楷
洪孟楷
陳超明
陳超明
孔文吉
孔文吉
江啟臣
江啟臣
林思銘
林思銘
林德福
林德福
吳斯懷
吳斯懷
葉毓蘭
葉毓蘭
溫玉霞
溫玉霞
楊瓊瓔
楊瓊瓔
吳怡玎
吳怡玎
陳雪生
陳雪生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條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安排直系尊親屬接受長期照顧、防疫、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十四日為限。 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一年最多有五天津貼,其餘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家庭照顧津貼之發放,另以法律定之。 第二十條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 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有鑑於台灣社會日趨高齡,以致受僱者時有安排家屬接受長期照顧,加上還有學校因腸病毒、流感、新冠狀肺炎等防疫之臨時停課的家庭照顧需求。但因目前的「家庭照顧假」只限家庭成員有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才得以申請。同時「家庭照顧假」雖規定雇主必須准假,然須併入14天的事假計算,且多數企業並未給薪,可知既未涵蓋上述情形,也無法因應請假天數較長及扣薪之壓力。爰提出修正,將「家庭照顧假」由7日延長至14日,且其中5天為有薪照顧假,仿「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設計,由「就業保險」給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