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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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為提倡母乳哺育之風氣及觀念,各級主管機關應積極宣導,並應與民間團體合作辦理。 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母乳哺育推動計畫,並定期研擬修正。 | 第七條 為提倡母乳哺育之風氣及觀念,各級主管機關應積極宣導,並得與民間團體合作辦理。 |
一、「公私協力」(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之特質,包括藉由共同行為、共同推動,藉以達到政府對於治理能力的提升及改善,並再落實公民參與公共政策之目的。
二、查當前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第七條,定有提倡母乳哺育風氣及觀念之條文內容,且要求各級主管機關應積極宣導;然而,應與民間團體合作辦理部分,內容卻缺乏了明文規範,實為母乳政策法制化之闕漏。
三、為敦促母乳政策法制之完善,特將現行條文「提倡母乳哺育之風氣及觀念,各級主管機關應積極宣導,並『得』與民間團體合作辦理。」修正為「提倡母乳哺育之風氣及觀念,各級主管機關應積極宣導,並『應』與民間團體合作辦理。」;另新增第二項內容,賦予主管機關訂定母乳哺育推動計畫,並定期研擬修正之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