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洪孟楷
洪孟楷
連署人
魯明哲
魯明哲
林為洲
林為洲
萬美玲
萬美玲
呂玉玲
呂玉玲
溫玉霞
溫玉霞
廖婉汝
廖婉汝
賴士葆
賴士葆
孔文吉
孔文吉
陳以信
陳以信
許淑華
許淑華
鄭正鈐
鄭正鈐
謝衣鳯
謝衣鳯
吳怡玎
吳怡玎
翁重鈞
翁重鈞
楊瓊瓔
楊瓊瓔
吳斯懷
吳斯懷
陳玉珍
陳玉珍
陳雪生
陳雪生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七條 為提倡母乳哺育之風氣及觀念,各級主管機關應積極宣導,並應與民間團體合作辦理。 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母乳哺育推動計畫,並定期研擬修正。 第七條 為提倡母乳哺育之風氣及觀念,各級主管機關應積極宣導,並得與民間團體合作辦理。
一、「公私協力」(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之特質,包括藉由共同行為、共同推動,藉以達到政府對於治理能力的提升及改善,並再落實公民參與公共政策之目的。 二、查當前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第七條,定有提倡母乳哺育風氣及觀念之條文內容,且要求各級主管機關應積極宣導;然而,應與民間團體合作辦理部分,內容卻缺乏了明文規範,實為母乳政策法制化之闕漏。 三、為敦促母乳政策法制之完善,特將現行條文「提倡母乳哺育之風氣及觀念,各級主管機關應積極宣導,並『得』與民間團體合作辦理。」修正為「提倡母乳哺育之風氣及觀念,各級主管機關應積極宣導,並『應』與民間團體合作辦理。」;另新增第二項內容,賦予主管機關訂定母乳哺育推動計畫,並定期研擬修正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