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洪孟楷
洪孟楷
連署人
魯明哲
魯明哲
林為洲
林為洲
萬美玲
萬美玲
呂玉玲
呂玉玲
溫玉霞
溫玉霞
廖婉汝
廖婉汝
孔文吉
孔文吉
陳以信
陳以信
賴士葆
賴士葆
吳斯懷
吳斯懷
許淑華
許淑華
謝衣鳯
謝衣鳯
鄭正鈐
鄭正鈐
吳怡玎
吳怡玎
翁重鈞
翁重鈞
陳玉珍
陳玉珍
楊瓊瓔
楊瓊瓔
陳雪生
陳雪生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十四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五日。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七日。 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五日。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 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一、性別工作平等法之前身,是立法院於第四屆90年12月21日制定完成的兩性工作平等法。當時兩性工作平等法對於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明定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之星期數,便是為八星期,而後迄今長年未改,實已與性別工作權保障之落實有所脫節。 二、當前女性之勞工,於分娩前後可享有八星期產假之外,另有妊娠期間應受雇主給予之產檢假五日。按照勞動部106年8月31日之新聞公告表示,女性勞工於懷孕期間,如經醫師診斷有安胎休養之需要,即可依「勞工請假規則」請假,請假日數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然而,以安胎休養需要並經醫師診斷後所請之住院傷病假,卻仍受到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至多得領到半薪之限,對比產假之「名實相符」,顯不合理。 三、考量國際勞工組織2000年發布「母性保護公約」(C183)文件,對其會員國規定應提供在職婦女產假至少十四週,以及配偶陪產假如新加玻及菲律賓為七日,比利時和瑞典為十日,英國、澳大利亞、法國、波蘭、丹麥等國為二週,葡萄牙為二十日;本提案特將產假修正為十四週、陪產假修正為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