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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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班級數未達三十四班者,應置護理人員一人;三十四班以上者,至少應置護理人員二人。 專科以上學校應比照前項規定置護理人員。 學校醫事人員應就依法登記合格者進用之。 學校不得對前三項之護理、醫事人員指派非屬學校衛生之工作事項。 | 第七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班級數未達四十班者,應置護理人員一人;四十班以上者,至少應置護理人員二人。 專科以上學校得比照前項規定置護理人員。 學校醫事人員應就依法登記合格者進用之。 |
一、查教育部所設教育統計查詢網,「中等以下學校班級數(未含幼兒園)」自97學年總計60,630班級數,下降迄至最新107學年總計50,767班,明顯銳減。
二、按學校衛生法第七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班級數未達四十班者,應置護理人員一人;四十班以上者,至少應置護理人員二人」條文內容之40:1班級校護比,在近二十年以來卻沒有隨著班級數變遷有所修正,顯已與學校實情脫節。
三、少子化對學校護理人力影響,致使大型學校因班級數減少不滿40班而縮編學校護理人員,導致學校環境中普遍僅存一名校護,而產生因請假、受訓等職務暫缺等人力不足困境,且因繁重業務衍生學校衛生維護未能周全風險。至於中型學校及小型學校,校護於實務中尚需負擔行政及庶務工作事項,並擔負上開非屬學校衛生事項之考績評鑑,以致護理專業未能落實在醫療、公共衛生、健康教育等本職。
四、本提案將前開之班級校護比自40:1修正為34:1,並另新增專科以上學校應比照規定置護理人員,以及學校不得對護理、醫事人員指派非屬學校衛生之工作事項等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