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衛生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洪孟楷
洪孟楷
萬美玲
萬美玲
傅崐萁
傅崐萁
連署人
廖婉汝
廖婉汝
呂玉玲
呂玉玲
許淑華
許淑華
孔文吉
孔文吉
陳以信
陳以信
賴士葆
賴士葆
吳怡玎
吳怡玎
謝衣鳯
謝衣鳯
鄭正鈐
鄭正鈐
李德維
李德維
翁重鈞
翁重鈞
楊瓊瓔
楊瓊瓔
陳玉珍
陳玉珍
陳雪生
陳雪生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學校衛生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七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班級數未達三十四班者,應置護理人員一人;三十四班以上者,至少應置護理人員二人。 專科以上學校應比照前項規定置護理人員。 學校醫事人員應就依法登記合格者進用之。 學校不得對前三項之護理、醫事人員指派非屬學校衛生之工作事項。 第七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班級數未達四十班者,應置護理人員一人;四十班以上者,至少應置護理人員二人。 專科以上學校得比照前項規定置護理人員。 學校醫事人員應就依法登記合格者進用之。
一、查教育部所設教育統計查詢網,「中等以下學校班級數(未含幼兒園)」自97學年總計60,630班級數,下降迄至最新107學年總計50,767班,明顯銳減。 二、按學校衛生法第七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班級數未達四十班者,應置護理人員一人;四十班以上者,至少應置護理人員二人」條文內容之40:1班級校護比,在近二十年以來卻沒有隨著班級數變遷有所修正,顯已與學校實情脫節。 三、少子化對學校護理人力影響,致使大型學校因班級數減少不滿40班而縮編學校護理人員,導致學校環境中普遍僅存一名校護,而產生因請假、受訓等職務暫缺等人力不足困境,且因繁重業務衍生學校衛生維護未能周全風險。至於中型學校及小型學校,校護於實務中尚需負擔行政及庶務工作事項,並擔負上開非屬學校衛生事項之考績評鑑,以致護理專業未能落實在醫療、公共衛生、健康教育等本職。 四、本提案將前開之班級校護比自40:1修正為34:1,並另新增專科以上學校應比照規定置護理人員,以及學校不得對護理、醫事人員指派非屬學校衛生之工作事項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