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害防救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劉建國
劉建國
黃秀芳
黃秀芳
林宜瑾
林宜瑾
連署人
陳亭妃
陳亭妃
趙正宇
趙正宇
楊曜
楊曜
陳瑩
陳瑩
羅致政
羅致政
趙天麟
趙天麟
洪申翰
洪申翰
陳素月
陳素月
吳玉琴
吳玉琴
陳椒華
陳椒華
林楚茵
林楚茵
鍾佳濱
鍾佳濱
何欣純
何欣純
陳秀寳
陳秀寳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災害防救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各種災害之預防、應變及復原重建,以下列機關為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其屬跨二種以上災害類型之複合型災害,而分屬不同業務主管機關之災害者,由內政部協調有關之主管機關辦理之: 一、風災、震災(含土壤液化)、火災、爆炸、火山災害:內政部。 二、水災、旱災、礦災、工業管線災害、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經濟部。 三、寒害、土石流災害、森林火災、動植物疫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四、空難、海難、陸上交通事故:交通部。 五、毒性化學物質災害、懸浮微粒物質災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六、生物病原災害:衛生福利部。 七、輻射災害: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八、其他災害:依法律規定或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指定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前項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就其主管災害防救業務之權責如下: 一、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與公共事業執行災害防救工作等相關事項之指揮、督導及協調。 二、災害防救業務計畫訂定與修正之研擬及執行。 三、災害防救工作之支援、處理。 四、非屬地方行政轄區之災害防救相關業務之執行、協調,及違反本法案件之處理。 五、災害區域涉及海域、跨越二以上直轄市、縣(市)行政區,或災情重大且直轄市、縣(市)政府無法因應時之協調及處理。 第三條 各種災害之預防、應變及復原重建,以下列機關為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一、風災、震災(含土壤液化)、火災、爆炸、火山災害:內政部。 二、水災、旱災、礦災、工業管線災害、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經濟部。 三、寒害、土石流災害、森林火災、動植物疫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四、空難、海難、陸上交通事故:交通部。 五、毒性化學物質災害、懸浮微粒物質災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六、生物病原災害:衛生福利部。 七、輻射災害: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八、其他災害:依法律規定或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指定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前項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就其主管災害防救業務之權責如下: 一、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與公共事業執行災害防救工作等相關事項之指揮、督導及協調。 二、災害防救業務計畫訂定與修正之研擬及執行。 三、災害防救工作之支援、處理。 四、非屬地方行政轄區之災害防救相關業務之執行、協調,及違反本法案件之處理。 五、災害區域涉及海域、跨越二以上直轄市、縣(市)行政區,或災情重大且直轄市、縣(市)政府無法因應時之協調及處理。
災害防救法之立法意旨:為健全災害防救體制,強化災害防救功能,以確保人民生命、身體、財產之安全。唯當面對兩種以上災害類型之複合型災害,而分屬不同業務主管機關之災害者,各業務主管機關基於本位主義,常常無法整合。又災害防救法的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爰此,提案將跨二種以上災害類型之複合型災害,而分屬不同業務主管機關之災害者,由內政部協調有關之主管機關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