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
第二十條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十二日為限。 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 第二十條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 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
一、修正第一項,放寬原規定全年七日為限,修正為全年以十二日為限。
二、依照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如勞工請家庭照顧假,雇主不得拒絕且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故放寬家庭照顧假,實有其必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