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奕華
林奕華
萬美玲
萬美玲
陳玉珍
陳玉珍
楊瓊瓔
楊瓊瓔
連署人
葉毓蘭
葉毓蘭
林德福
林德福
吳斯懷
吳斯懷
鄭正鈐
鄭正鈐
溫玉霞
溫玉霞
蔣萬安
蔣萬安
魯明哲
魯明哲
吳怡玎
吳怡玎
洪孟楷
洪孟楷
廖婉汝
廖婉汝
許淑華
許淑華
高金素梅
高金素梅
謝衣鳯
謝衣鳯
林思銘
林思銘
張育美
張育美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各級政府)應於國家財政能力範圍內,充實、保障並致力推動全國教育經費之穩定成長。 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三點五。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之前項規定所增加之教育經費預算,應優先用於推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 第二項所定決算歲入淨額,指各級政府決算及特別決算中,不含舉債及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扣除重複列計部分。 直轄市、縣(市)政府以其歲入總預算扣除上級政府補助為自有財源,並依教育基本需求,衡量財政狀況,優先支應教育經費,除自有財源減少外,其自行負擔之教育經費,應逐年成長。 第三條 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各級政府)應於國家財政能力範圍內,充實、保障並致力推動全國教育經費之穩定成長。 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三。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之前項規定所增加之教育經費預算,應優先用於推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 第二項所定決算歲入淨額,指各級政府決算及特別決算中,不含舉債及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扣除重複列計部分。 直轄市、縣(市)政府以其歲入總預算扣除上級政府補助為自有財源,並依教育基本需求,衡量財政狀況,優先支應教育經費,除自有財源減少外,其自行負擔之教育經費,應逐年成長。
為確保我國各階段教育實施所需之經費來源穩定並提高教育經費預算投入,提高我國教育品質,爰修正本條文第二項,將現行法定教育經費預算下限調高為「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三點五」。應每年可增加教育經費預算約135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