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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立法委員
「學校衛生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奕華
楊瓊瓔
連署人
陳玉珍
葉毓蘭
吳怡玎
陳超明
李德維
許淑華
萬美玲
吳斯懷
溫玉霞
魯明哲
鄭正鈐
蔣萬安
洪孟楷
高金素梅
謝衣鳯
張育美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學校衛生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四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全面禁菸及含有尼古丁成分之電子煙和新型態菸品;並不得供售菸、酒、檳榔、尼古丁產製品及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第二十四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全面禁菸;並不得供售菸、酒、檳榔及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有鑑於現行條文僅規範菸品,然對於使用霧化器或電子尼古丁傳送等電子煙品或新型態菸品未有規範,然電子煙與新型態菸品對青少年身心健康危害更大,應以法律規範禁止販售與吸食,維護青少年身心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