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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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電影片映演業未具正當理由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者、或提供不實票房資料,中央主管機關應予警告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仍未完成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 第二十一條 電影片映演業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予警告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仍未完成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
現行電影法第十三條規定國內映演業者必須建置電腦票房統計系統並提供票房統計資料予以中央主管機關參考,然未針對逾期仍不提供或提供不實票房資料者給予懲處。為健全國內電影產業發展,落實電影法之規範,爰提案修正本法,將提供不實票房資料與畏具正當理由逾期不提供者列入處罰對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