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九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賴瑞隆
賴瑞隆
蘇震清
蘇震清
吳思瑤
吳思瑤
連署人
陳亭妃
陳亭妃
蔡易餘
蔡易餘
趙天麟
趙天麟
高嘉瑜
高嘉瑜
林俊憲
林俊憲
林淑芬
林淑芬
湯蕙禎
湯蕙禎
沈發惠
沈發惠
邱志偉
邱志偉
陳椒華
陳椒華
周春米
周春米
羅美玲
羅美玲
陳素月
陳素月
鍾佳濱
鍾佳濱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黃國書
黃國書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九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九條 出席委員提出臨時提案,以亟待解決事項為限,應於當次會議上午十時前,以書面提出,並應有十人以上之連署。每人每次院會臨時提案以一案為限,於下午一時至二時處理之,提案人之說明,每案以一分鐘為限。 臨時提案之旨趣,如屬邀請機關首長報告案者,由主席裁決交相關委員會。其涉及各機關職權行使者,交相關機關研處。 法律案不得以臨時提案提出。 臨時提案如具有時效性之重大事項,得由會議主席召開黨團協商會議,協商同意者,應即以書面提交院會處理。 第九條 出席委員提出臨時提案,以亟待解決事項為限,應於當次會議上午十時前,以書面提出,並應有十人以上之連署。每人每次院會臨時提案以一案為限,於下午五時至六時處理之,提案人之說明,每案以一分鐘為限。 臨時提案之旨趣,如屬邀請機關首長報告案者,由主席裁決交相關委員會。其涉及各機關職權行使者,交相關機關研處。 法律案不得以臨時提案提出。 臨時提案如具有時效性之重大事項,得由會議主席召開黨團協商會議,協商同意者,應即以書面提交院會處理。
一、本條文第四項既已明定「臨時提案如具有時效性之重大事項,得由會議主席召開黨團協商會議,協商同意者,應即以書面提交院會處理。」而原臨時提案處理時間於下午五時至六時處理之,與上開意旨顯然不符。 二、為充分運用時間,提升議事效率,臨時提案處理時間應提前至下午一時至二時為之。
第二十二條 本院會議開會時間為上午九時至下午六時。但舉行質詢時,延長至排定委員質詢結束為止。 前項會議開會時間已屆,不足法定人數,主席得延長之,延長兩次,仍不足法定人數時,主席即宣告延會。 第二十二條 本院會議開會時間為上午九時至下午六時。但舉行質詢時,延長至排定委員質詢結束為止。 出席委員得於每次院會時間上午九時起,就國是問題發表意見,時間不得逾一小時;依其抽籤順序,每人發言三分鐘,並應遵守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第一項之規定。發言時間屆至,應即停止發言,離開發言台。 前項委員發言之順序,應於每次院會上午七時至八時四十分登記,並於上午八時四十分抽籤定之。 已屆上午十時,不足法定人數,主席得延長之,延長兩次,仍不足法定人數時,主席即宣告延會。
一、國是論壇設置之目的在俾利本院委員反映民情、抒發時政感想,然而常淪為個別委員冗長發言之場合,且隨科技演進,電子與網路媒體發達,就反映民情之時效及效果而言,國是論壇制度之定位歷史產物,已無存在之必要,應予以廢除,以增進國會議事效率。 二、刪除本條文第二項及第三項,第四項移為第二項,並酌修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