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增訂第八章之一及第五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賴瑞隆
賴瑞隆
蘇震清
蘇震清
連署人
洪申翰
洪申翰
陳亭妃
陳亭妃
蔡易餘
蔡易餘
趙天麟
趙天麟
吳思瑤
吳思瑤
黃國書
黃國書
高嘉瑜
高嘉瑜
林俊憲
林俊憲
林淑芬
林淑芬
湯蕙禎
湯蕙禎
賴品妤
賴品妤
沈發惠
沈發惠
陳椒華
陳椒華
周春米
周春米
邱志偉
邱志偉
陳素月
陳素月
鍾佳濱
鍾佳濱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劉世芳
劉世芳
羅美玲
羅美玲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增訂第八章之一及第五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八章之一 調查權之行使 一、新增章名。 二、本章明定立法院行使調查權之相關規範。
第五十三條之一 立法院為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得經院會決議,設調查委員會,或經委員會二分之一以上委員之同意,設調查專案小組,其組織及運作方式另以法律定之。 一、本條新增。 二、依據司法院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立法院調查權乃為執行立法院職權所必須之「資訊獲取權」,是一種必要的「輔助性權力」。 三、鑑於現行法律立法院僅具備文件調閱權,未足充分獲取執行職權之完整資訊,爰提案訂定立法院調查權實施之法律依據。 四、國會調查權之內涵舉凡組織、調查對象、強制處分、證據方法及保全、拒絕作證或偽證之法律效果等內容,宜另以法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