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賴瑞隆
賴瑞隆
蘇震清
蘇震清
連署人
陳亭妃
陳亭妃
劉世芳
劉世芳
湯蕙禎
湯蕙禎
陳椒華
陳椒華
洪申翰
洪申翰
蔡易餘
蔡易餘
賴品妤
賴品妤
林俊憲
林俊憲
羅美玲
羅美玲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趙天麟
趙天麟
吳思瑤
吳思瑤
林淑芬
林淑芬
周春米
周春米
邱志偉
邱志偉
沈發惠
沈發惠
陳素月
陳素月
高嘉瑜
高嘉瑜
黃國書
黃國書
鍾佳濱
鍾佳濱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五條之二 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以上提議,院會決議後,由程序委員會排定議程,就國家安全大政方針,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總統就其職權相關之國家大政方針,得每年咨請立法院同意後,至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 第十五條之二 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以上提議,院會決議後,由程序委員會排定議程,就國家安全大政方針,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總統就其職權相關之國家大政方針,得咨請立法院同意後,至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
一、現行法律雖賦予總統赴立法院針對國家安全大政方針進行國情報告之啟動機制,卻因憲政制度未臻建全,使總統國情報告之時機與方式屢遭質疑政治考量,至今未能具體實施。 二、參酌美國總統國情咨文報告方式,美國總統到國會進行國情咨文報告,由籠統的憲法規定逐漸演變成每年訂期去一次。美國將憲法一個很籠統的規定,逐步形成特定時間點,避免政治操控,值得我國正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