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第九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賴瑞隆
賴瑞隆
劉世芳
劉世芳
林楚茵
林楚茵
蘇震清
蘇震清
連署人
陳亭妃
陳亭妃
湯蕙禎
湯蕙禎
陳椒華
陳椒華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洪申翰
洪申翰
蔡易餘
蔡易餘
賴品妤
賴品妤
林俊憲
林俊憲
周春米
周春米
黃國書
黃國書
趙天麟
趙天麟
吳思瑤
吳思瑤
沈發惠
沈發惠
高嘉瑜
高嘉瑜
林淑芬
林淑芬
羅美玲
羅美玲
邱志偉
邱志偉
陳素月
陳素月
鍾佳濱
鍾佳濱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第九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條 各委員會會議,以召集委員一人為主席,由各召集委員輪流擔任。但同一議案,得由一人連續擔任主席。召集委員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應指定同委員會委員一人代理會議主席。未指定時,由該委員會互推一人為臨時主席,以利議事進行。 第四條 各委員會會議,以召集委員一人為主席,由各召集委員輪流擔任。但同一議案,得由一人連續擔任主席。
一、立法院各委員會置召集委員二人,由各委員會委員於每會期互選產生,由召集委員排定議程,以審查各種議案,形成委員會中心主義。 二、依現行的委員會議事慣例,倘召集委員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會議前則由其指定同委員會委員代理會議主席,如於會議中則可臨時指定暫代主持會議,以避免會議中斷,爰提案予以明文化。 三、惟立法院各委員會會議曾發生過召集委員因故或無故未主持會議,亦不只定代理主席,導致議事中斷,浪費寶貴的委員會會議時間、降低議事效率,引發民眾不滿。爰增定在召委未指定代理主席時,得由委員會委員互推臨時主席,俾使會議如期順利進行。
第九條 各委員會會議,公開舉行,並設置旁聽席。但經院會或召集委員會議決定,得開秘密會議。 在會議進行中,經主席或各該委員會委員五分之一以上提議,得改開秘密會議。 應委員會之請而列席之政府人員,得請開秘密會議。 除因召開秘密會議、旁聽席位數限制、維持會議秩序等事由,主席不得拒絕媒體採訪及旁聽申請。 有關各委員會會議媒體及公民記者採訪、旁聽規則,由立法院定之。 第九條 各委員會會議,公開舉行。但經院會或召集委員會議決定,得開秘密會議。 在會議進行中,經主席或各該委員會委員五分之一以上提議,得改開秘密會議。 應委員會之請而列席之政府人員,得請開秘密會議。
一、本院現行各會議雖已建立網際網路及電視頻道直播,惟各委員會會議仍未就媒體採訪及開放民眾旁聽予以明文規範。 二、為加強議事審查透明與公開化,雖現行立法院議事規則第61條修正後,民眾經委員會會議主席同意後,得進入會議室旁聽。然而,雖各委員會會議已開放媒體採訪與民眾旁聽,惟主席究竟基於何種理由同意或否准民眾旁聽,並無規範,不僅恐流於恣意,亦不利落實國會公開透明原則,應予明確。 三、本院各委員會現有之採訪及旁聽,皆準用院會之規定,惟委員會之運作、場地條件與院會相異,應考量委員會實際需求,就開放媒體拍攝採訪與旁聽另定規則。
第二十二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及十二月七日修正之條文,自立法院第七屆立法委員就職日起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三日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年○月○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及十二月七日修正之條文,自立法院第七屆立法委員就職日起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三日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一、增列第四項。 二、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