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台灣民眾黨
台灣民眾黨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條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或因應政府傳染病防治行政行為,而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全年以十四日為限。 家庭照顧假期間應發給生活津貼,其計給標準及發放另以法律定之。 第二十條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 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一、為使受僱者得同時兼顧家庭照顧責任與職場工作,避免受僱者因生育子女被制度性排除勞動參與,或因擔憂無法順利發展職涯而不生育子女,或不得已將家中長者送往機構安養,與國家長照政策相違,爰將原家庭照顧假上限日數由7日增加至14日,且不併入事假計算。 二、家庭照顧假期間受僱者未提供勞務,其雇主得不發給薪資,爰仿照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立法例,另以法律明定發給生活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