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法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賴士葆
賴士葆
連署人
廖國棟Sufin‧Siluko
廖國棟Sufin‧Siluko
孔文吉
孔文吉
廖婉汝
廖婉汝
魯明哲
魯明哲
林文瑞
林文瑞
徐志榮
徐志榮
吳斯懷
吳斯懷
葉毓蘭
葉毓蘭
洪孟楷
洪孟楷
呂玉玲
呂玉玲
陳玉珍
陳玉珍
吳怡玎
吳怡玎
李貴敏
李貴敏
鄭麗文
鄭麗文
萬美玲
萬美玲
陳以信
陳以信
林德福
林德福
張育美
張育美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溫玉霞
溫玉霞
鄭正鈐
鄭正鈐
林思銘
林思銘
謝衣鳯
謝衣鳯
許淑華
許淑華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稅捐稽徵法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一條之一 本法所稱相當擔保,係指相當於擔保稅款之下列擔保品: 一、黃金,按九折計算,經中央銀行掛牌之外幣、核准上市之有價證券,按八折計算;其計值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二、政府發行經規定可十足提供公務擔保之公債,按面額計值。 三、銀行存款單摺,按存款本金額計值。 四、設定抵押權,應以易於變賣且能足額清償之不動產為限。但不以第一順位為必要。其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五、其他經財政部核准,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之財產。 第十一條之一 本法所稱相當擔保,係指相當於擔保稅款之左列擔保品: 一、黃金,按九折計算,經中央銀行掛牌之外幣、核准上市之有價證券,按八折計算;其計值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二、政府發行經規定可十足提供公務擔保之公債,按面額計值。 三、銀行存款單摺,按存款本金額計值。 四、其他經財政部核准,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之財產。
一、為擔保稅款而於不動產設定抵押權,既有助於確保稅捐之稽徵,並有利於納稅義務人之財產運用,以符合現實需求。雖然,抵押權之設定不以第一順位為必要,但仍以易於變賣且能足額清償為必要,故應授權財政部訂定辦法,俾便稅務人員憑以辦理,爰增訂本條文第四款。 二、本條文原第四款改列第五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