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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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運動彩券獎金支出不得超過售出彩券總金額之百分之七十八。但發行機構提出營運維持計畫或配套措施,經主管機關核准者,或售出彩券總金額超過特定標準時不在此限。 前項售出彩券總金額特定標準之額度、分配比例及其他有關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 | 第六條 運動彩券獎金支出不得超過售出彩券總金額之百分之七十八。但發行機構提出營運維持計畫或配套措施,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
一、修正第一項,容許在彩券售出金額達一定標準後,調整獎金支出率,以刺激運動彩券銷售,進而提升運動發展基金收入,振興體育發展,保障運彩經銷商之生活條件。
二、增訂第二項,售出金額標準由主管機關訂定,以確保運發基金之挹注量維持一定水準為原則,保障運發基金能獲得運作所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