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羅致政
羅致政
黃國書
黃國書
連署人
王美惠
王美惠
許智傑
許智傑
洪申翰
洪申翰
陳椒華
陳椒華
鍾佳濱
鍾佳濱
吳玉琴
吳玉琴
陳秀寳
陳秀寳
吳秉叡
吳秉叡
莊競程
莊競程
湯蕙禎
湯蕙禎
林岱樺
林岱樺
賴瑞隆
賴瑞隆
陳亭妃
陳亭妃
高嘉瑜
高嘉瑜
羅美玲
羅美玲
李昆澤
李昆澤
邱泰源
邱泰源
邱志偉
邱志偉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條 運動彩券獎金支出不得超過售出彩券總金額之百分之七十八。但發行機構提出營運維持計畫或配套措施,經主管機關核准者,或售出彩券總金額超過特定標準時不在此限。 前項售出彩券總金額特定標準之額度、分配比例及其他有關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六條 運動彩券獎金支出不得超過售出彩券總金額之百分之七十八。但發行機構提出營運維持計畫或配套措施,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修正第一項,容許在彩券售出金額達一定標準後,調整獎金支出率,以刺激運動彩券銷售,進而提升運動發展基金收入,振興體育發展,保障運彩經銷商之生活條件。 二、增訂第二項,售出金額標準由主管機關訂定,以確保運發基金之挹注量維持一定水準為原則,保障運發基金能獲得運作所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