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氣事業法增訂第五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何欣純
何欣純
連署人
余天
余天
黃秀芳
黃秀芳
蔡易餘
蔡易餘
陳秀寳
陳秀寳
蘇震清
蘇震清
何志偉
何志偉
邱議瑩
邱議瑩
王美惠
王美惠
李昆澤
李昆澤
趙天麟
趙天麟
吳思瑤
吳思瑤
沈發惠
沈發惠
莊競程
莊競程
劉世芳
劉世芳
周春米
周春米
賴瑞隆
賴瑞隆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天然氣事業法增訂第五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五十八條之一 公用天然氣事業在其供氣區域內,違反第三十條規定,無正當理由拒絕供氣請求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設立許可及供氣營業執照。 一、本條為新增。 二、按天然氣事業法(本法)規定,公用天然氣事業之售氣對象為以導管供應家庭、商業及服務業等三種需求用戶為主。另公用天然氣事業之申設,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設立、供氣營業。(第六條、第十條)且公用天然氣事業之營業區域,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於供氣區域外供氣(第八條)。是以,目前國內共有25家公用天然氣事業多屬分區獨佔狀態,彼此營業區域並無重疊,亦是國內供應家庭、商業及服務業用戶天然氣之唯一來源。據此本法第三十條規定「公用天然氣事業在其供氣區域內,對於請求供氣者,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以保障民眾使用天然氣的權益。惟查,本法第三十條卻無罰則,一旦其拒絕供氣,民眾將求助無門,爰此增訂本條,對於在其供氣區域內,違反第三十條規定無正當理由拒絕請求供氣者,應予科處罰緩至改善為止,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設立許可及供氣營業執照,以維護民生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