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江永昌
江永昌
莊瑞雄
莊瑞雄
賴瑞隆
賴瑞隆
連署人
蘇治芬
蘇治芬
沈發惠
沈發惠
劉櫂豪
劉櫂豪
黃世杰
黃世杰
賴品妤
賴品妤
陳瑩
陳瑩
莊競程
莊競程
羅致政
羅致政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蔡易餘
蔡易餘
王美惠
王美惠
陳亭妃
陳亭妃
劉世芳
劉世芳
許智傑
許智傑
趙天麟
趙天麟
李昆澤
李昆澤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百七十七條 保險業務員之資格取得、登錄、撤銷或廢止登錄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保險業務員之勞動契約、教育訓練、獎懲制度及申訴管道等攸關勞動權益事項,主管機關應會同勞動部定之。 第一百七十七條 保險業務員之資格取得、登錄、撤銷或廢止登錄、教育訓練、懲處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一、保險業為金融特許行業,保險業務員之資格取得、登錄、撤銷或廢止登錄及其他為穩定金融秩序、有利金融監理所應遵行之管理規則等應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其他關於保險業務員之勞動契約(含承攬、委任、僱傭等)、教育訓練、獎懲制度及申訴管道等攸關勞動權益部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會同勞動部定之。 二、為避免母法與子法相衝突,本法三讀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一個月內修正「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