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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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政府應考量國際科學技術發展趨勢,配合全國科學技術會議制訂國家科學技術發展政策藍圖,並每兩年進行修正檢討。 | 第九條 政府應每二年提出科學技術發展之遠景、策略及現況說明。 |
有鑑於現行科技部組織法第二條明訂科技部掌理之業務包括制定國家科技發展政策、政府科技發展計畫之綜合規劃、協調、評量考核等,所涉範圍除了維持基礎研究能量更包括科技產業之研發應用。目前政府每四年召開全國科學技術會議,各界先進根據全球發展趨勢提供各式政策建言,應匯集成科技政策之重要參考。爰此提出修正本條文,要求科技部需提出國家科學技術發展政策藍圖並且每兩年進行檢討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