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技術基本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奕華
林奕華
羅明才
羅明才
連署人
葉毓蘭
葉毓蘭
吳斯懷
吳斯懷
溫玉霞
溫玉霞
魯明哲
魯明哲
蔣萬安
蔣萬安
鄭正鈐
鄭正鈐
洪孟楷
洪孟楷
吳怡玎
吳怡玎
張育美
張育美
曾銘宗
曾銘宗
李德維
李德維
萬美玲
萬美玲
林思銘
林思銘
陳玉珍
陳玉珍
廖婉汝
廖婉汝
許淑華
許淑華
鄭麗文
鄭麗文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科學技術基本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九條 政府應考量國際科學技術發展趨勢,配合全國科學技術會議制訂國家科學技術發展政策藍圖,並每兩年進行修正檢討。 第九條 政府應每二年提出科學技術發展之遠景、策略及現況說明。
有鑑於現行科技部組織法第二條明訂科技部掌理之業務包括制定國家科技發展政策、政府科技發展計畫之綜合規劃、協調、評量考核等,所涉範圍除了維持基礎研究能量更包括科技產業之研發應用。目前政府每四年召開全國科學技術會議,各界先進根據全球發展趨勢提供各式政策建言,應匯集成科技政策之重要參考。爰此提出修正本條文,要求科技部需提出國家科學技術發展政策藍圖並且每兩年進行檢討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