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羅明才
羅明才
李德維
李德維
萬美玲
萬美玲
連署人
吳斯懷
吳斯懷
徐志榮
徐志榮
鄭正鈐
鄭正鈐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高金素梅
高金素梅
林思銘
林思銘
陳玉珍
陳玉珍
林為洲
林為洲
鄭麗文
鄭麗文
李貴敏
李貴敏
葉毓蘭
葉毓蘭
曾銘宗
曾銘宗
林德福
林德福
陳以信
陳以信
張育美
張育美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條 重建計畫範圍內之建築基地,得視其實際需要,給予適度之建築容積獎勵;獎勵後之建築容積,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一點三倍之基準容積或各該建築基地一點一五倍之原建築容積,不受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五條所定施行細則規定基準容積及增加建築容積總和上限之限制。 本條例施行後五年內申請之重建計畫,得再給予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十之獎勵;本條例施行後第六年內申請之重建計畫,得減半給予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五之獎勵,不受前項獎勵後之建築容積規定上限之限制。 依第三條第二項合併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其超過一千平方公尺部分,不適用前二項規定。 依本條例申請建築容積獎勵者,不得同時適用其他法令規定之建築容積獎勵項目。 第一項建築容積獎勵之項目、計算方式、額度、申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六條 重建計畫範圍內之建築基地,得視其實際需要,給予適度之建築容積獎勵;獎勵後之建築容積,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一點三倍之基準容積或各該建築基地一點一五倍之原建築容積,不受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五條所定施行細則規定基準容積及增加建築容積總和上限之限制。 本條例施行後三年內申請之重建計畫,得再給予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十之獎勵,不受前項獎勵後之建築容積規定上限之限制。 依第三條第二項合併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其超過一千平方公尺部分,不適用前二項規定。 依本條例申請建築容積獎勵者,不得同時適用其他法令規定之建築容積獎勵項目。 第一項建築容積獎勵之項目、計算方式、額度、申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鑒於各地方縣市政府相關自治法規訂定發布日期不一,亦足影響各地推動重建計畫之進度。如新竹市、南投縣直至民國108年初才訂定相關自治法規。截至108年6月全台累計之重建計畫核定數僅167案,相較於全國近四百萬戶卅年以上的老房屋,恐未達政策目標。爰修正為條例施行後五年內申請之重建計畫,得再給予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十之獎勵。 二、實務上,整合困難是推動重建進度緩慢的主因。為使危老條例退場有所緩衝,增列條例施行後第六年內申請之重建計畫,得減半給予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五之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