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貴敏
李貴敏
連署人
孔文吉
孔文吉
鄭麗文
鄭麗文
廖國棟Sufin‧Siluko
廖國棟Sufin‧Siluko
鄭正鈐
鄭正鈐
林文瑞
林文瑞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許淑華
許淑華
陳玉珍
陳玉珍
吳怡玎
吳怡玎
葉毓蘭
葉毓蘭
陳以信
陳以信
江啟臣
江啟臣
謝衣鳯
謝衣鳯
林奕華
林奕華
吳斯懷
吳斯懷
廖婉汝
廖婉汝
曾銘宗
曾銘宗
徐志榮
徐志榮
賴士葆
賴士葆
張育美
張育美
溫玉霞
溫玉霞
魯明哲
魯明哲
蔣萬安
蔣萬安
林思銘
林思銘
洪孟楷
洪孟楷
萬美玲
萬美玲
呂玉玲
呂玉玲
林為洲
林為洲
李德維
李德維
翁重鈞
翁重鈞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百四十四條 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重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重利係指取得之利息、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與對價等超過法定利息上限。 第三百四十四條 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
一、為降低經濟弱勢者、微型企業或中小企業等因國際局勢渾沌、中美貿易爭議及新型肺炎疫情之衝擊而需款急迫致被剝削,而有以刑責遏止地下錢莊或其他重利滋長,以避免危害社會或經濟之正常發展。 二、有鑒於本於刑事「罪刑法定主義」及「顯不相當之重利」定義不明,而有明定「重利」範圍之必要。 三、法律既已明定利息上限,則超過該等上限自屬「重利」,而無加增「顯不相當」不確定要件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