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二百零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貴敏
李貴敏
連署人
孔文吉
孔文吉
鄭麗文
鄭麗文
廖國棟Sufin‧Siluko
廖國棟Sufin‧Siluko
萬美玲
萬美玲
翁重鈞
翁重鈞
江啟臣
江啟臣
賴士葆
賴士葆
洪孟楷
洪孟楷
廖婉汝
廖婉汝
張育美
張育美
徐志榮
徐志榮
呂玉玲
呂玉玲
陳玉珍
陳玉珍
林奕華
林奕華
許淑華
許淑華
溫玉霞
溫玉霞
林為洲
林為洲
曾銘宗
曾銘宗
林思銘
林思銘
鄭正鈐
鄭正鈐
吳怡玎
吳怡玎
吳斯懷
吳斯懷
魯明哲
魯明哲
葉毓蘭
葉毓蘭
謝衣鳯
謝衣鳯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林文瑞
林文瑞
陳以信
陳以信
蔣萬安
蔣萬安
李德維
李德維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民法第二百零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百零五條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債權人如已受領該超過部分之利息,應立即自債務人當時積欠之本金中扣除,並返還債務人超收之餘額。 債權人不得以遲誤費、手續費或其他名目規避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 違反本條規定者,其規定無效。 第二百零五條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一、中華民國18年11月22日訂定本條規定時,其立法理由明載係為保護經濟弱者之債務人,以防止資產階級之重利盤剝,而特設最高利率限制等。 二、參酌現行銀行週年定存利率約為百分之一左右,高達二十倍之「利息上限」已顯非合理。又參酌美國利率,各州利率限制雖有不同但多數州更在10%以下;而美國信用卡之約定利率亦在12~15%之間,而遠較我國銀行信用卡之18%至20%為低等情;又為因應國際局勢渾沌、中美貿易爭議及新型肺炎疫情嚴重衝擊國內外經濟發展等情,實有修正「利息上限」之必要。 三、實務判決(例如:「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1064號民事判例」)認定: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雖無請求權,但如債務人就超過部分之利息已經給付,不得請求返還;而「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2532號民事判例」亦認定:債務人於利息到期後,如同意債權人將利息(包括:超過限額部分)混入本金,則債權人得就超過限額之利息部分請求,而有必要明定債權人受領超過部分之利息,應返還之義務。 四、又為避免債權人以遲誤費、手續費或其他名目規避本條規定,而有明文禁止該等規避行為之必要。 五、另參酌德國民法第246條規定「以法律或法律行為規定支付利息之債務,如無其他規定,年利率為4%」,如為商業行為依該國商法典第343條規定,法定利率為6%;以及德國學說及法院實務均認為約定利率超過上開利率一倍以上者,該約定將違反德國民法第138條第1款違背善良風俗的法律行為,而無效。爰增定第四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