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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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性騷擾,持續跟追經警察機關書面告誡後,仍持續跟追者,亦同。 前二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 第二十五條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
一、跟蹤騷擾行為是現代社會嚴重問題之一,許多重大治安事件前置行為均有跟蹤騷擾出現,但現行相關法律無法有效即時防治與處理,查釋字第689號解釋曾針對社會秩序維護法進行闡釋,該背景之跟追行為係屬記者跟追採訪對象,而性騷擾跟追對於被跟追對象之壓迫感或危險性,遠大於記者跟追,舉輕以明重,性騷擾跟追自應以刑罰制裁方為妥適。
二、目前有關騷擾他人之跟追行為僅有社會秩序維護法與家庭暴力防治法有相應規範,前者規定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勸阻不聽者處以三千元以下罰鍰;後者則待法院核發保護令後,如有違反保護令之行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前者適用範圍雖廣,但罰則過輕;後者僅適用於家庭成員間之家庭暴力事件,故性騷擾跟追無法有效藉由前開法規防治。
三、一般性騷擾因未有身體接觸,故處罰係以罰鍰為主,僅在本條第一項「乘機觸摸」之行為方有刑責,然性騷擾跟追雖無身體上之接觸,但對於被害人形成巨大之精神壓力及恐慌,其侵害不亞於身體接觸之性騷擾。故為顧及刑法之謙抑性及最後手段性,該追蹤行為客觀上如具備「持續性」,主觀上有「性騷擾意圖」,另參酌日本「纏擾行為防制法」之規定,對於跟追行為採取「先行政管制後刑事制裁」之方式,輔以「行政管制手段先行」,意即經由警方書面告誡後仍持續跟追,方符合構成要件該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