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許淑華
許淑華
李德維
李德維
廖婉汝
廖婉汝
連署人
萬美玲
萬美玲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謝衣鳯
謝衣鳯
林文瑞
林文瑞
廖國棟Sufin‧Siluko
廖國棟Sufin‧Siluko
鄭麗文
鄭麗文
曾銘宗
曾銘宗
吳怡玎
吳怡玎
孔文吉
孔文吉
洪孟楷
洪孟楷
溫玉霞
溫玉霞
林為洲
林為洲
陳雪生
陳雪生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十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五日。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 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五日。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 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一、根據「世界人口綜述(World Population Review)」2019年版各國出生率排名報告,台灣於200個國家中排名吊車尾,平均每名婦女只生1.218名孩子,顯見少子化已成為國安危機。然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規範產假為八星期,其計算方式包含勞工應享有之周休二日。惟在一例一休通過之後,勞動基準法明定周休二日為勞工法定基本權益,目前全台亦有近八成勞工皆享有周休二日。若將產假天數扣除周休二日,產假實際上僅剩四十天,恐無法提供婦女產後完整休養。對職場婦女而言,等於是變相減少產假天數,實有修法必要。 二、現行「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第四款,分娩前後共給予五十天產假,其產假以天數計算,並不包含周休二日,使婦女可享有產後完整休養。對多數勞工而言,公務員產假天數明顯多勞工十天,兩者顯有不平等之情形。為鼓勵勞工婦女生產,解決少子化問題,實有修法增加勞工產假之必要。 三、爰提案修正本條第一項,將現行女性受雇者分娩前後產假由八星期改為十星期,使其產假天數與公務人員相同,以友善婦女生育環境,鼓勵婦女生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