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許淑華
許淑華
萬美玲
萬美玲
洪孟楷
洪孟楷
呂玉玲
呂玉玲
連署人
鄭麗文
鄭麗文
曾銘宗
曾銘宗
吳怡玎
吳怡玎
溫玉霞
溫玉霞
林為洲
林為洲
謝衣鳯
謝衣鳯
廖國棟Sufin‧Siluko
廖國棟Sufin‧Siluko
陳雪生
陳雪生
李德維
李德維
孔文吉
孔文吉
林文瑞
林文瑞
廖婉汝
廖婉汝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十七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一、加暴行於人者。 二、互相鬥毆者。 三、意圖鬥毆而聚眾者。 四、車輛駕駛人施用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致人重傷或死亡者。 五、車輛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致人重傷或死亡者。 違反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者,於拘留期間應禁止接見通信。 第八十七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一、加暴行於人者。 二、互相鬥毆者。 三、意圖鬥毆而聚眾者。
一、我國毒駕及酒駕問題日益嚴重,據警政署統計民國107年因酒駕肇事之受傷人數達41人,死亡人數則高達100人,而從104年到107年為止,因車輛駕駛人吸毒後開車,導致車禍意外之案件更高達9,600多件,顯示我國現行針對毒駕及酒駕之防治措施成效有限。 二、經查,目前針對毒駕及酒駕之罰則,散見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罰鍰、吊扣駕照,以及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之刑責,惟因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懲處過輕,而刑法之司法審判程序曠日廢時,易導致駕駛人抱持僥倖心理上路,導致毒駕、酒駕肇事案件居高不下。 三、爰於本條第一項,新增第四款及第五款,明定車輛駕駛人因施用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酒精含量超過規定標準,而造成他人重傷或死亡者,應立即拘留三日,並禁止接見通信,加重毒駕、酒駕之懲戒,以增嚇阻之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