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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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保險之給付,分下列六種: 一、失業給付。 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五、失業之被保險人及隨同被保險人辦理加保之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 六、照顧留職停薪津貼。 前項第五款、第六款之補助對象、補助條件、補助標準、補助期間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十條 本保險之給付,分下列五種: 一、失業給付。 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五、失業之被保險人及隨同被保險人辦理加保之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 前項第五款之補助對象、補助條件、補助標準、補助期間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一、考量受僱者於照顧留職停薪期間仍有生活上及照護上的經濟壓力,若能提供一定的經濟援助,緩解勞工照顧留職停薪期間的經濟壓力,使其有一定安心感,亦有助於鼓勵照顧留職停薪期滿後,繼續回歸職場繼續工作,故其性質上為促進繼續就業給付之一種。
二、參考日本「雇用保險法第三款介護休業給付」(譯:雇用保險法第三款照顧留職停薪津貼),照顧留職停薪者因未出勤工作致無法受領薪資等消極所得損失予以部分填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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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本保險各種保險給付之請領條件如下: 一、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間屆滿前受僱工作,並參加本保險三個月以上。 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 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子女滿三歲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 五、照顧留職停薪津貼: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照顧留職停薪。 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並準用前項之規定。 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 第十一條 本保險各種保險給付之請領條件如下: 一、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間屆滿前受僱工作,並參加本保險三個月以上。 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 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子女滿三歲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 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並準用前項之規定。 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
說明同第十條,爰於第一項增列第五款照顧留職停薪津貼之請領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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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之三 照顧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照顧留職停薪起始日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於被保險人照顧留職停薪期間,依次按照顧留職停薪總日數發給津貼。 前項津貼,以性別工作平等法照顧留職停薪之規定為限,受僱者可分三次申請總計九十三日之照顧留職停薪津貼。 受照顧對象之照顧者同為被保險人時,應分別請領照顧留職停薪薪津貼,不得同時為之。 | |
一、配合第十條之修正,增訂本條文。
二、照顧留職停薪津貼給付方式,中央主管機關應在施行辦法中明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