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紀律法增訂第十二條之一及第十二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曾銘宗
曾銘宗
賴士葆
賴士葆
費鴻泰
費鴻泰
連署人
吳斯懷
吳斯懷
吳怡玎
吳怡玎
鄭麗文
鄭麗文
陳玉珍
陳玉珍
葉毓蘭
葉毓蘭
陳以信
陳以信
溫玉霞
溫玉霞
馬文君
馬文君
李貴敏
李貴敏
廖婉汝
廖婉汝
謝衣鳯
謝衣鳯
陳雪生
陳雪生
林奕華
林奕華
李德維
李德維
萬美玲
萬美玲
鄭正鈐
鄭正鈐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財政紀律法增訂第十二條之一及第十二條之二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十二條之一 中央政府各級機關,於總統、副總統、中央或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日前九十日起至投票日止,非具體指明彌補資金之來源,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提出新興資本支出及新增計畫。 二、提出減免租稅或補助措施。 三、調降、凍結公用事業所售商品或服務之費用。 四、適用預算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第七十條之規定。 前項期間,自投票日前一日起向前逆算。 一、本條新增。 二、為避免執政者出於選舉目的,操縱包括減稅或擴張支出等財政政策工具,以創造暫時經濟榮景,獲取選民對執政者的支持,進而形成一種政治性的經濟或預算循環,有害於國家財政健全,爰增訂本條規定,於總統、副總統、中央或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日前九十日起至投票日止之競選期間,中央政府各級機關未具體指明彌補資金之來源者,不得政策買票,藉以整飭財政紀律,進而建立公平競爭的選舉環境。 三、第二項參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條規定,明定選舉投票日前九十日起至投票日止,應自投票日前一日起算,向前逆算至規定日數之當日。
第十二條之二 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中央或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之候選人,於選舉投票日前九十日起至投票日止,提出政見內容涉及增加政府支出或減少收入者,應具體指明彌補資金之來源。 前項期間,自投票日前一日起向前逆算。 一、本條新增。 二、為免選舉期間候選人以選舉支票方式,攏絡選民,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中央或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之候選人,於選舉投票日前九十日起至投票日止之競選期間,所提出政見,涉及增加政府支出或減少收入者,應詳實規劃財源,具體指明預算或彌補資金之來源,以落實政治與財政責任。 三、第二項參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條規定,明定選舉投票日前九十日起至投票日止,應自投票日前一日起算,向前逆算至規定日數之當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