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械使用條例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魯明哲
魯明哲
葉毓蘭
葉毓蘭
陳以信
陳以信
連署人
曾銘宗
曾銘宗
萬美玲
萬美玲
李德維
李德維
溫玉霞
溫玉霞
徐志榮
徐志榮
陳玉珍
陳玉珍
鄭正鈐
鄭正鈐
江啟臣
江啟臣
孔文吉
孔文吉
陳雪生
陳雪生
翁重鈞
翁重鈞
呂玉玲
呂玉玲
吳怡玎
吳怡玎
鄭麗文
鄭麗文
林奕華
林奕華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警械使用條例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十條之一 內政部應設立警械鑑定委員會,就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使用警械致人重傷、死亡之爭議案件進行鑑定。警械鑑定委員會得受檢察機關或司法機關之委託調查。 前項警械鑑定委員會之組織規程及運作方式由內政部訂之。 第一項警械鑑定委員會之委員,應就具法律、鑑識專長之專家學者及警察人員代表遴選之,其中警察人員代表之比例不得少於四分之一。 一、本條新增。 二、我國警察人員基於社會秩序與法律尊嚴之維護,遇有急迫需要,則需於執行職務時使用警械;惟近年來我國社會對於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是否過當頗具爭議,若因此致人重傷、死亡,該警察人員恐面臨長年之訟累,此況已然造成我國基層警察人員執法上之忌憚與困擾。 三、為弭平基層員警疑慮,並促進我國偵審之公正客觀性,爰擬具「警械使用條例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由內政部遴選具法律、鑑識專長之專家學者及警察人員代表,組成警械鑑定委員會,針對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使用警械所肇爭議主動進行調查,亦得被動接受檢察機關或司法機關之委託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