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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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重建計畫範圍內之建築基地,得視其實際需要,給予適度之建築容積獎勵;獎勵後之建築容積,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一點三倍之基準容積或各該建築基地一點一五倍之原建築容積,不受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五條所定施行細則規定基準容積及增加建築容積總和上限之限制。 本條例施行後六年內申請之重建計畫,得依下列規定再給予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獎勵,不受前項獎勵後之建築容積規定上限之限制: 一、本條例施行後四年內,給予百分之十之獎勵。 二、本條例施行後,第五年起申請之重建計畫,給予百分之五之獎勵。 依第三條第二項合併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其超過一千平方公尺部分,不適用前二項規定。 依本條例申請建築容積獎勵者,不得同時適用其他法令規定之建築容積獎勵項目。 第一項建築容積獎勵之項目、計算方式、額度、申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六條 重建計畫範圍內之建築基地,得視其實際需要,給予適度之建築容積獎勵;獎勵後之建築容積,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一點三倍之基準容積或各該建築基地一點一五倍之原建築容積,不受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五條所定施行細則規定基準容積及增加建築容積總和上限之限制。 本條例施行後三年內申請之重建計畫,得再給予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十之獎勵,不受前項獎勵後之建築容積規定上限之限制。 依第三條第二項合併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其超過一千平方公尺部分,不適用前二項規定。 依本條例申請建築容積獎勵者,不得同時適用其他法令規定之建築容積獎勵項目。 第一項建築容積獎勵之項目、計算方式、額度、申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一、據營建署統計,截至民國109年1月份,全國30年以上老屋約423萬戶,但申請重建核可數量僅416案;桃園市30年以上老屋為23萬戶、申請重建核可數量僅18案,亦恐未達政策目標。爰此,修正本條例第六條,延長給予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獎勵,鼓勵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
二、為督促民眾盡早提出申請計畫,加快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之效率,增列第五年起申請之重建計畫,減半給予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獎勵之條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