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魯明哲
魯明哲
連署人
曾銘宗
曾銘宗
陳雪生
陳雪生
孔文吉
孔文吉
翁重鈞
翁重鈞
吳怡玎
吳怡玎
鄭麗文
鄭麗文
林為洲
林為洲
江啟臣
江啟臣
萬美玲
萬美玲
李德維
李德維
溫玉霞
溫玉霞
徐志榮
徐志榮
鄭正鈐
鄭正鈐
呂玉玲
呂玉玲
陳玉珍
陳玉珍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林奕華
林奕華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十七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一、加暴行於人者。 二、互相鬥毆者。 三、意圖鬥毆而聚眾者。 四、車輛駕駛人施用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致人重傷或死亡者。 五、車輛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規定標準,致人重傷或死亡者。 違反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者,於拘留期間應禁止接見通信。 第八十七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一、加暴行於人者。 二、互相鬥毆者。 三、意圖鬥毆而聚眾者。
一、根據警政署統計,民國103年到108年止,因車輛駕駛人吸毒後開車之案件有15,667件,108年因酒駕肇事之受傷人數為4,969人,死亡人數為149人,顯見我國目前毒駕、酒駕問題嚴重,應修法加強相關罰則以嚇阻以身試法。 二、現階段毒駕及酒駕致人重傷或死亡,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機車罰鍰為一萬五千元到九萬元、汽車罰鍰三萬元到十二萬元,須吊扣駕照一至四年甚至吊銷駕照,以及《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訂有處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之刑責,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惟因《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懲處過輕,而《刑法》之司法審判程序曠日廢時,易導致駕駛人抱持僥倖心理上路,導致毒駕、酒駕肇事案件居高不下。 三、爰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七條修正草案」,於第一項新增第四款及第五款,明定車輛駕駛人因施用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酒精含量超過規定標準,而造成他人重傷或死亡者,應立即拘留三日,並禁止接見通信,加重毒駕、酒駕之懲戒,以增嚇阻之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