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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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七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一、加暴行於人者。 二、互相鬥毆者。 三、意圖鬥毆而聚眾者。 四、車輛駕駛人施用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致人重傷或死亡者。 五、車輛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規定標準,致人重傷或死亡者。 違反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者,於拘留期間應禁止接見通信。 | 第八十七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一、加暴行於人者。 二、互相鬥毆者。 三、意圖鬥毆而聚眾者。 |
一、根據警政署統計,民國103年到108年止,因車輛駕駛人吸毒後開車之案件有15,667件,108年因酒駕肇事之受傷人數為4,969人,死亡人數為149人,顯見我國目前毒駕、酒駕問題嚴重,應修法加強相關罰則以嚇阻以身試法。
二、現階段毒駕及酒駕致人重傷或死亡,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機車罰鍰為一萬五千元到九萬元、汽車罰鍰三萬元到十二萬元,須吊扣駕照一至四年甚至吊銷駕照,以及《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訂有處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之刑責,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惟因《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懲處過輕,而《刑法》之司法審判程序曠日廢時,易導致駕駛人抱持僥倖心理上路,導致毒駕、酒駕肇事案件居高不下。
三、爰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七條修正草案」,於第一項新增第四款及第五款,明定車輛駕駛人因施用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酒精含量超過規定標準,而造成他人重傷或死亡者,應立即拘留三日,並禁止接見通信,加重毒駕、酒駕之懲戒,以增嚇阻之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