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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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三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故意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足以妨害其隱私者。 二、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而有妨害善良風俗,不聽勸阻者。 三、以猥褻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他人者。 | 第八十三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故意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足以妨害其隱私者。 二、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而有妨害善良風俗,不聽勸阻者。 三、以猥褻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異性者。 |
一、鑒於近年來同性猥褻事件日益增多,惟礙於目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三條第三款僅針對猥褻異性者加以裁處,致該法無法適用於同性猥褻案件,此況實有違該法創設之旨,亦嚴重損及國人權益。
二、查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三條第三款創設之旨係維護社會善良風俗,對於以猥褻言詞、動作或其他方法調戲異性者施以罰鍰;惟上開情事若加諸於同性者,亦有違反倫常之虞,故本法裁處之對象不應僅限於調戲異性者。
三、爰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將本條第三款異性改為他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