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身分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廖國棟Sufin‧Siluko
廖國棟Sufin‧Siluko
連署人
費鴻泰
費鴻泰
楊瓊瓔
楊瓊瓔
呂玉玲
呂玉玲
林為洲
林為洲
萬美玲
萬美玲
吳斯懷
吳斯懷
林文瑞
林文瑞
陳超明
陳超明
林德福
林德福
林思銘
林思銘
陳以信
陳以信
鄭麗文
鄭麗文
謝衣鳯
謝衣鳯
廖婉汝
廖婉汝
翁重鈞
翁重鈞
洪孟楷
洪孟楷
李貴敏
李貴敏
魯明哲
魯明哲
鄭正鈐
鄭正鈐
葉毓蘭
葉毓蘭
林奕華
林奕華
議案狀態
三讀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原住民身分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條 當事人已符合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或第六條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之要件,而於本法施行前死亡者,推定其原住民身分未喪失。 當事人得依第七條規定申請改姓或取用原住民族傳統名字而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而於本法施行前死亡者,其子女得準用第七條規定,取用原住民族傳統名字而取得原住民身分。 第八條 依本法之規定應具原住民身分者,於本法施行前,因結婚、收養、自願拋棄或其他原因喪失或未取得原住民身分者,得檢具足資證明原住民身分之文件,申請回復或取得原住民身分。 前項當事人已死亡者,其婚生子女準用第四條第二項及第七條之規定。
一、所謂「依本法之規定應具原住民身分者」,係指已符合本法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及第六條所規定之各取得要件,得逕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者而言,惟上開情形當事人既得逕依本法前開各條規定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本條另規範取得身分之程序,實無必要,顯屬贅文。又所謂「回復」,係指已取得身分者因故喪失身分後復又申請之程序而言,惟此一程序既未使身分溯及生效,與其他「取得」程序顯無區分實益,爰本條第一項規定實無規範必要,爰刪除第一項。 二、本法取得原住民的兩大原則為主觀上要有原住民身分之認同,即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之意願及對原住民身分之自我認同;客觀上需有原住民之血統及從原住民血統之姓或傳統名字,具備原住民身分。為維護歷史正義,特明定推定當事人有意取得原住民身分,而允其子女得另依本法其他條文規定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爰其本法施行前死亡者之子女,若有其意願取得原住民身分,應與一般人取得原住民身分之要件相同,故要求應取用原住民族傳統名字,才得取得原住民身分,爰修正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