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曾銘宗
曾銘宗
費鴻泰
費鴻泰
連署人
賴士葆
賴士葆
吳斯懷
吳斯懷
吳怡玎
吳怡玎
陳雪生
陳雪生
林奕華
林奕華
鄭正鈐
鄭正鈐
馬文君
馬文君
陳玉珍
陳玉珍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廖婉汝
廖婉汝
謝衣鳯
謝衣鳯
溫玉霞
溫玉霞
李德維
李德維
李貴敏
李貴敏
鄭麗文
鄭麗文
葉毓蘭
葉毓蘭
陳以信
陳以信
萬美玲
萬美玲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十二條 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及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期滿有繼續聘僱之需要者,雇主得申請展延。 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有重大特殊情形者,雇主得申請展延,其情形及期間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但屬重大工程者,其展延期間,最長以六個月為限。 前項每年得引進總人數,依外籍勞工聘僱警戒指標,由中央主管機關邀集相關機關、勞工、雇主、學者代表協商之。 受聘僱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期間無違反法令規定情事而因聘僱關係終止、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出國或因健康檢查不合格經返國治療再檢查合格者,得再入國工作。但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十二年,且不適用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 前項但書所定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期間,得請假返國,雇主應予同意;其請假方式、日數、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家庭看護工作之外國人,且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而有特殊表現,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資格、條件者,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二十年。但情況特殊及有長期照護需求者,不受此限。 前項資格、條件、認定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十二條 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及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期滿有繼續聘僱之需要者,雇主得申請展延。 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有重大特殊情形者,雇主得申請展延,其情形及期間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但屬重大工程者,其展延期間,最長以六個月為限。 前項每年得引進總人數,依外籍勞工聘僱警戒指標,由中央主管機關邀集相關機關、勞工、雇主、學者代表協商之。 受聘僱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期間無違反法令規定情事而因聘僱關係終止、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出國或因健康檢查不合格經返國治療再檢查合格者,得再入國工作。但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十二年,且不適用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 前項但書所定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期間,得請假返國,雇主應予同意;其請假方式、日數、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家庭看護工作之外國人,且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而有特殊表現,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資格、條件者,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十四年。 前項資格、條件、認定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一、據勞動部統計,至108年8月底在台外籍家庭看護工計有241,562人,本法於104年10月之修正將外籍家庭看護工之在台工作年限由12年放寬至14年後,外籍家庭看護工得以透過「專業訓練」及「自力學習」之評點機制,使評點達60點以上者,可延長其累計在臺工作年限至14年。 二、然而隨著延長年限即將屆至,許多有老人、身心障礙者等長期照護需求之家庭,必須面臨重新訓練及適應新看護之衝擊影響,無疑對沉重的照護壓力雪上加霜。為減輕家庭照護壓力、節省雇主訓練成本及避免照顧之空窗期,甚至減少逃逸、降低仲介費用,並留用優秀之外籍家庭看護工,爰修正第6項,將工作年限由14年放寬至20年,並對特殊情況及有長期照護需求者不受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