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洪孟楷
洪孟楷
吳斯懷
吳斯懷
林思銘
林思銘
連署人
陳玉珍
陳玉珍
林為洲
林為洲
廖婉汝
廖婉汝
鄭正鈐
鄭正鈐
張育美
張育美
謝衣鳯
謝衣鳯
吳怡玎
吳怡玎
曾銘宗
曾銘宗
溫玉霞
溫玉霞
林奕華
林奕華
許淑華
許淑華
翁重鈞
翁重鈞
鄭麗文
鄭麗文
呂玉玲
呂玉玲
江啟臣
江啟臣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百三十五條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六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條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新增犯第一項、第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最重可處死刑;另於致死之最低刑度上,自最低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修正提高為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現行第一百三十五條致重傷者,自最低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修正為最低處六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為處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