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鄭運鵬
鄭運鵬
連署人
何志偉
何志偉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郭國文
郭國文
鍾佳濱
鍾佳濱
陳亭妃
陳亭妃
王定宇
王定宇
邱泰源
邱泰源
羅美玲
羅美玲
陳瑩
陳瑩
劉世芳
劉世芳
黃世杰
黃世杰
賴品妤
賴品妤
范雲
范雲
莊競程
莊競程
陳柏惟
陳柏惟
羅致政
羅致政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六條 公務員有隸屬關係者,無論涉及職務與否,不得贈受財物。 公務員於所辦事件,不得收受任何餽贈。 公務員對於有直接監督關係之民意代表,不得贈受財物及餽贈。以機關名義,亦同。 第十六條 公務員有隸屬關係者,無論涉及職務與否,不得贈受財物。 公務員於所辦事件,不得收受任何餽贈。
增列第三項,公務員對於有監督關係之民意代表,不得贈受財物及餽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