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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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之一 院長、副院長選舉,應於每屆立法委員報到、宣誓就職當日舉行。 | 第一條之一 院長、副院長選舉,應於每屆立法委員選出之翌年二月一日報到、宣誓就職當日舉行。 |
一、第六屆立法委員選舉於93年12月11日舉行,尚適用「翌年二月一日報到、宣誓就職當日舉行」之規定,然如此條文已不適用於第七屆(97年1月12日),第八屆(101年1月14日)、第九屆(105年1月16日)、第十屆(109年1月11日)立法委員選舉日程。
二、為適用現今之選舉日程,且避免日後因選舉日期改變徒增適用問題,故修改第一條之一為:「院長、副院長選舉,應於每屆立法委員報到、宣誓就職當日舉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