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罰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俊憲
林俊憲
許智傑
許智傑
何志偉
何志偉
高嘉瑜
高嘉瑜
連署人
賴惠員
賴惠員
羅美玲
羅美玲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莊瑞雄
莊瑞雄
賴品妤
賴品妤
陳素月
陳素月
黃國書
黃國書
劉櫂豪
劉櫂豪
邱議瑩
邱議瑩
李昆澤
李昆澤
余天
余天
賴瑞隆
賴瑞隆
陳歐珀
陳歐珀
周春米
周春米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行政罰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八條 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 前項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得追繳其所得之利益,並另裁處罰鍰。 依本法規定減輕處罰時,裁處之罰鍰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二分之一,亦不得低於法定罰鍰最低額之二分之一;同時有免除處罰之規定者,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三分之一,亦不得低於法定罰鍰最低額之三分之一。但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其他種類行政罰,其處罰定有期間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第十八條 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 前項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 依本法規定減輕處罰時,裁處之罰鍰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二分之一,亦不得低於法定罰鍰最低額之二分之一;同時有免除處罰之規定者,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三分之一,亦不得低於法定罰鍰最低額之三分之一。但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其他種類行政罰,其處罰定有期間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一、觀本條最初之立法理由,乃為使行為人不能保有因違法行為所獲得之不法利益,而准許裁處超過法定最高額之罰鍰,並參考刑法第五十八條、第六十六條及德國違反秩序罰法第十七條而來。 二、隨著時代背景之改變,關於不法利得之相關爭議及問題始終難以釐清,又因大統混油案爆發,在社會共識下,我國刑法於2015至2016年間進行大幅度修正,通盤針對刑事案件所涉及之不法利得,予以剝奪。 三、然而,刑法之修正僅限於刑事案件,屬於一般法性質之行政罰法,其行政罰案件的不法利得之剝奪相關問題仍未解決,現行規範未能反映社會之期待。 四、爰此,故修正本條第二項,針對不法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得追繳其所得利益,並另裁處罰鍰。方能真正使行為人不能保有不法所得,並受到應有之懲罰與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