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俊憲
林俊憲
許智傑
許智傑
何志偉
何志偉
陳歐珀
陳歐珀
連署人
賴惠員
賴惠員
羅美玲
羅美玲
高嘉瑜
高嘉瑜
黃國書
黃國書
邱議瑩
邱議瑩
賴品妤
賴品妤
賴瑞隆
賴瑞隆
李昆澤
李昆澤
黃世杰
黃世杰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周春米
周春米
余天
余天
莊瑞雄
莊瑞雄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十四條 對於衛星廣播電視之節目或廣告,利害關係人認有錯誤,得於播送之日起,二十日內要求更正;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應於接到要求後七日內,在同一時間之節目或廣告中加以更正,其更正應考量有錯誤節目或廣告之存在時間、呈現方式等,予以相等之播送條件。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認為節目或廣告無誤時,應附具理由書面答覆請求人。 前項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對節目或廣告錯誤更正之時間、呈現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四條 對於衛星廣播電視之節目或廣告,利害關係人認有錯誤,得於播送之日起,二十日內要求更正;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應於接到要求後二十日內,在同一時間之節目或廣告中加以更正。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認為節目或廣告無誤時,應附具理由書面答覆請求人。
一、有鑒於現行社會正處於資訊爆炸之時代,信息流動快速、密集且皆存在時效性,社會在面對信息之處理及反應必須更加迅速與及時。 二、本條之立法意旨在於糾正錯誤信息與保障人民權益,然因當前社會信息流動快速,若無法及時更正恐難以保障人民之權益,爰參照《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三條,要求事業單位應於接到要求後七日內加以更正,以符合當前社會環境。 三、並參考美國等時原則(equal─time rule)概念,要求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在進行錯誤更正時,必須考量原先有錯誤節目或廣告之播放時間及呈現方式等,給予相等且合理之播送條件,避免發生錯誤訊息連播數天,更正訊息卻只播短短數分鐘之不平等形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