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法第五十六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俊憲
林俊憲
許智傑
許智傑
何志偉
何志偉
黃國書
黃國書
高嘉瑜
高嘉瑜
連署人
邱議瑩
邱議瑩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賴瑞隆
賴瑞隆
周春米
周春米
賴惠員
賴惠員
余天
余天
李昆澤
李昆澤
莊瑞雄
莊瑞雄
陳歐珀
陳歐珀
羅美玲
羅美玲
賴品妤
賴品妤
黃世杰
黃世杰
劉櫂豪
劉櫂豪
陳素月
陳素月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鐵路法第五十六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十六條之五 鐵路機構對於鐵路運轉中發生之事故及異常事件,應蒐集資料及調查研究發生原因,採取適當之預防及改進措施,備供交通部查驗。 鐵路機構及相關行車人員應依運輸事故調查法配合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調查重大事故之發生經過及其發生原因,並視調查需要,配合提出行車紀錄、設施、設備等相關資料及物品。 鐵路機構應根據前一年度之事故及異常事件檢討結果,於每年第一季結束前,向交通部提出當年度安全管理報告;其報告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鐵路機構營運之安全理念及目標。 二、安全管理之組織架構及實施方式。 三、為確保及提升營運安全所採取或擬採取之措施。 四、事故與異常事件之檢討及預防措施。 五、其他與營運安全有關之重要事項。 第五十六條之五 鐵路機構對於鐵路運轉中發生之事故及異常事件,應蒐集資料及調查研究發生原因,採取適當之預防及改進措施,備供交通部查驗。 交通部應聘請專家調查重大事故之發生經過及其發生原因,並視調查需要,請鐵路機構或相關行車人員說明,及配合提出行車紀錄、設施、設備等相關資料及物品。 鐵路機構應根據前一年度之事故及異常事件檢討結果,於每年第一季結束前,向交通部提出當年度安全管理報告;其報告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鐵路機構營運之安全理念及目標。 二、安全管理之組織架構及實施方式。 三、為確保及提升營運安全所採取或擬採取之措施。 四、事故與異常事件之檢討及預防措施。 五、其他與營運安全有關之重要事項。
一、《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組織法》及《運輸事故調查法》三讀通過,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成立,其宗旨為公正調查重大運輸事故,改善運輸安全,並有獨立行使調查職權。 二、為配合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成立,爰修正相關條文,要求鐵路機構及相關行車人員應依「運輸事故調查法」配合運安會調查鐵路之重大運輸事故,以促進運輸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