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賴士葆
賴士葆
連署人
廖國棟Sufin‧Siluko
廖國棟Sufin‧Siluko
林為洲
林為洲
李貴敏
李貴敏
萬美玲
萬美玲
羅明才
羅明才
張育美
張育美
林奕華
林奕華
蔣萬安
蔣萬安
曾銘宗
曾銘宗
吳斯懷
吳斯懷
葉毓蘭
葉毓蘭
洪孟楷
洪孟楷
林文瑞
林文瑞
江啟臣
江啟臣
鄭正鈐
鄭正鈐
鄭麗文
鄭麗文
吳怡玎
吳怡玎
廖婉汝
廖婉汝
魯明哲
魯明哲
翁重鈞
翁重鈞
林思銘
林思銘
李德維
李德維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條 本會金融監理業務 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本會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應超出黨派之外,依據法律公正獨立行使職權,於任期中不得參與政黨活動。 違反前項規定者,解除其職務。 第十條 本會金融監理業務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一、鑑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設立目的,是為健全金融機構業務經營,維持金融穩定及促進金融市場發展,其專業超然攸關金融監理效能與公正。為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應獨立、超然性質,爰增訂本條第二項規定,委員於任期中應維持中立,並保障其獨立行使職權之地位,以利公正執行本所賦予之職權。 二、違反前項規定者,與本組織法立法目的相違,爰明定解除其職務,爰增訂本條第三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