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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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會金融監理業務 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本會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應超出黨派之外,依據法律公正獨立行使職權,於任期中不得參與政黨活動。 違反前項規定者,解除其職務。 | 第十條 本會金融監理業務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
一、鑑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設立目的,是為健全金融機構業務經營,維持金融穩定及促進金融市場發展,其專業超然攸關金融監理效能與公正。為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應獨立、超然性質,爰增訂本條第二項規定,委員於任期中應維持中立,並保障其獨立行使職權之地位,以利公正執行本所賦予之職權。
二、違反前項規定者,與本組織法立法目的相違,爰明定解除其職務,爰增訂本條第三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