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試法第九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蔡適應
蔡適應
莊瑞雄
莊瑞雄
何志偉
何志偉
連署人
蘇巧慧
蘇巧慧
羅致政
羅致政
趙天麟
趙天麟
張宏陸
張宏陸
洪申翰
洪申翰
吳琪銘
吳琪銘
賴品妤
賴品妤
賴瑞隆
賴瑞隆
劉建國
劉建國
蔡易餘
蔡易餘
趙正宇
趙正宇
江永昌
江永昌
林淑芬
林淑芬
陳瑩
陳瑩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林宜瑾
林宜瑾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典試法第九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九條 典試委員會依照法令及考試院會議之決定,行使其職權。下列事項由典試委員會決議行之: 一、命題標準、評閱標準及審查標準之決定。 二、擬題及閱卷之分配。 三、考試成績之審查。 四、分數轉換之方式及標準之採用。 五、錄取或及格標準之決定。 六、錄取或及格人員之榜示。 七、其他應行討論事項。 前項職權得視考試性質、考試方式,經典試委員會決議後,授權典試委員長邀集各組召集人或典試委員行使之。 典試委員會會議規則及分數轉換辦法,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第九條 典試委員會依照法令及考試院會議之決定,行使其職權。下列事項由典試委員會決議行之: 一、命題標準、評閱標準及審查標準之決定。 二、擬題及閱卷之分配。 三、考試成績之審查。 四、分數轉換之方式及標準之採用。 五、錄取或及格標準之決定。 六、彌封姓名冊、著作發明及有關文件密號之開拆與核對。 七、錄取或及格人員之榜示。 八、其他應行討論事項。 前項職權得視考試性質、考試方式,經典試委員會決議後,授權典試委員長邀集各組召集人或典試委員行使之。 典試委員會會議規則及分數轉換辦法,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配合「監試法」廢止,重新檢討典試委員會職權,將現行第一項第六款規定彌封姓名冊、著作發明及有關文件密號之開拆與核對等事務性事項,移列第十條規範,其後各款款次依序遞移。
第十條 下列事項典試委員會應推派典試委員監督辦理之: 一、試卷之彌封。 二、命擬試題支開拆。 三、彌封姓名冊、著作發明及有關文件密號之固封、開拆與核對。 第十條 典試委員會開會時,應請監試委員列席。
一、配合「監試法」廢止,刪除現行典試委員會開會時,應請監試委員列席規定。 二、然為昭公信,現由監察委員監試事項,增列由典試委員會推派典試委員監督辦理之規定,以維護考試公正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