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邱志偉
邱志偉
陳歐珀
陳歐珀
黃國書
黃國書
連署人
蔡易餘
蔡易餘
郭國文
郭國文
趙天麟
趙天麟
羅致政
羅致政
余天
余天
陳瑩
陳瑩
吳琪銘
吳琪銘
高嘉瑜
高嘉瑜
林宜瑾
林宜瑾
許智傑
許智傑
李昆澤
李昆澤
林淑芬
林淑芬
邱泰源
邱泰源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七條 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經主管機關許可,得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或觀摩。 前項許可辦法,由文化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其涉及國家安全事項之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應經立法院同意,始得核定之。 第三十七條 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經主管機關許可,得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或觀摩。 前項許可辦法,由行政院新聞局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一、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1134號公告第三十七條第二項所列屬「行政院新聞局」之權責事項,自101年5月20日起改由「文化部」管轄,權責機關既已變更,爰此修正。 二、鑒於中國政府有併吞台灣之企圖,統戰手段愈趨多元嚴密,政府宜應從嚴審查相關文化事務及出版品,其中涉及國家安全事項之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應交由立法院審議,確保全民安全福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