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萬美玲
萬美玲
連署人
曾銘宗
曾銘宗
林為洲
林為洲
魯明哲
魯明哲
呂玉玲
呂玉玲
張育美
張育美
洪孟楷
洪孟楷
賴士葆
賴士葆
林思銘
林思銘
李貴敏
李貴敏
林文瑞
林文瑞
鄭正鈐
鄭正鈐
林奕華
林奕華
陳以信
陳以信
鄭麗文
鄭麗文
李德維
李德維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十條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十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 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第五十條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 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一、台灣少子化問題日趨嚴重,據世界人口綜述(World Population Review)所做的「2019年世界各國出生率排名」報告指出,台灣出生率僅為1.218,敬陪末座。少子化顯然已成國安危機。政府應打造友善生育之職場環境,鼓勵國人生育,以解決國安危機。 二、勞基法於民國73年制定,其中關於產假之規定至今未檢討更新。揆諸世界各國,產假之規定至少都有10週以上。例如日本有14週、新加坡有16週,澳洲18週。我國產假僅有8週,實有檢討修正之必要。 三、綜上所述,爰提案修正本條文,將產假提升至十星期,以鼓勵婦女生產,完善婦女生育權益,使婦女在產後能夠獲得更完善的照顧與休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