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管理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萬美玲
萬美玲
連署人
曾銘宗
曾銘宗
李貴敏
李貴敏
陳以信
陳以信
魯明哲
魯明哲
賴士葆
賴士葆
鄭正鈐
鄭正鈐
呂玉玲
呂玉玲
鄭麗文
鄭麗文
林為洲
林為洲
李德維
李德維
張育美
張育美
林思銘
林思銘
林文瑞
林文瑞
洪孟楷
洪孟楷
林奕華
林奕華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石油管理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二條 石油煉製業或輸入業敷設石油管線應遵行下列事項: 一、石油管線材質應符合國家標準或其他同等標準之材料。 二、石油管線有腐蝕現象致影響安全之虞時,業者應立即汰換。 三、石油管線應每年定期檢測,並將檢查結果作成紀錄保存,以備主管機關檢查。 四、主管機關對於石油管線得派員或委託專業機構實施檢測,業者不得拒絕。 五、應於每年十月底前編具次一年之管線維修檢測、汰換、防盜、防漏及緊急應變計畫,並於每年一月底前將前一年之檢測、汰換狀況作成書表,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六、石油管線配置圖、竣工圖等相關資料應送主管機關建立管線管理資訊系統。 七、石油管線非經主管機關專案特許,不得挪作他用。 前項主管機關實施檢測,如發現管線有腐蝕現象致影響安全之虞時,得令業者限期改善。 第三十二條 石油煉製業或輸入業敷設石油管線應遵行下列事項: 一、石油管線材質應符合國家標準或其他同等標準之材料。 二、石油管線有腐蝕現象致影響安全之虞時,業者應立即汰換。 三、石油管線應每年定期檢測,並將檢查結果作成紀錄保存,以備主管機關檢查。 四、主管機關對於石油管線得派員或委託專業機構實施檢測,業者不得拒絕。 五、應於每年十月底前編具次一年之管線維修檢測、汰換、防盜、防漏及緊急應變計畫,並於每年一月底前將前一年之檢測、汰換狀況作成書表,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六、石油管線配置圖、竣工圖等相關資料應送主管機關建立管線管理資訊系統。 前項主管機關實施檢測,如發現管線有腐蝕現象致影響安全之虞時,得令業者限期改善。
一、現行石油管理法,針對管線之管理,僅有在管線有毀損或不堪使用時,得要求業者限期改善,但卻沒有規範業者不得將原輸送石油管線,改運送其他物質,致使部分業者貪圖方便,鑽法律漏洞,恐因此釀成災害,實有修正現行石油管理法之必要。 二、為改正前述問題,爰提案修正本條文,於本條第一項增訂第七款,限制石油管線非經主管機關專案特許,不得挪作他用,並搭配現行相關罰則,如業者遭發現有將石油管線改輸送其他物質,主關機關得連續開罰,直至業者改善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