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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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志願役退除役軍人符合支領退休俸、贍養金、生活補助費人員及其家屬住宅自用生活所需之水電得予優待;其申請、審核程序、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會同經濟部定之。 | 第五條 志願役退除役軍人符合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生活補助費人員之家屬住宅自用生活所需之水電得予優待;其申請、審核程序、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會同經濟部定之。 |
一、依現行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志願役退除役軍人符合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生活補助費人員,其家屬住宅自用生活所需之水電得予優待補助。然該優待僅限家屬,若家屬先於退除役軍人離世,即喪失補助資格,顯有不合理。爰,要求若符合資格之志願役退除役軍人本人仍健在,亦享有補助資格。
二、本條例有關退除役軍人之「家屬」認定,仍依「志願役退除役軍人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或生活補助費人員家屬住宅自用水電優待辦法」第二條條文限定之範圍,並無增加。
三、本修正案僅增加保障退除役軍人本人之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