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七條及第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葉毓蘭
葉毓蘭
連署人
陳以信
陳以信
吳斯懷
吳斯懷
溫玉霞
溫玉霞
林為洲
林為洲
陳玉珍
陳玉珍
鄭麗文
鄭麗文
鄭正鈐
鄭正鈐
李貴敏
李貴敏
萬美玲
萬美玲
張育美
張育美
江啟臣
江啟臣
吳怡玎
吳怡玎
魯明哲
魯明哲
林思銘
林思銘
林文瑞
林文瑞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李德維
李德維
洪孟楷
洪孟楷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七條及第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七條 選舉人,除另有規定外,應於戶籍地投票所投票。 第十七條 選舉人,除另有規定外,應於戶籍地投票所投票。 投票所工作人員,得在戶籍地或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但在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者,以戶籍地及工作地在同一選舉區,並在同一直轄市、縣(市)為限。
本次修正規定投票日擔任選務者,無論戶籍地及選務工作地是否在同一直轄市、縣(市),均得申請移轉投票,爰刪除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有關戶籍地與工作地在同一選舉區及行政區,得移轉投票之規定。
第十七條之一 具以下資格之人,得於投票日起算前九十日至投票日前六十日之期間,以書面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選舉委員會,提出在不同投票所或選舉區投票之申請: 一、投票日擔任選務工作者。 二、在營服役之軍人。 三、執行勤務之警察。 四、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 前項之申請人,其他法律有規定移轉投票之申請者,應一併申請之。 第三項之移轉投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申請移轉投票之人,不得行使區域立法委員之選舉權。
一、本條新增。 二、原先本法移轉投票之對象,僅包含戶籍地與工作地在同一選舉區及行政區之選務工作者。為確保服公職勤務之人民,有行使選舉權之機會,特明定投票日擔任選務工作者、在營服役之軍人、執行勤務之警察及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得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選舉委員會申請移轉投票。 三、若他法有規定其他種類選舉亦得申請移轉投票,為簡化選務作業並杜絕爭議,規定申請人應一併申請。 四、移轉投票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由主管機關參考「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返國入學辦法」、「政府派駐國外人員任滿調回攜帶自用物品辦法」之範圍酌定之。 五、為顧及選舉作業單純不複雜,申請移轉投票之選舉權人,不得行使非屬全國單一選舉區之區域立委選舉。